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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史History

台北合江扶輪社

員工管理辦法/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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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台北清溪扶輪社(以下簡稱本社)為處理社務之需要,設幹事(即執行秘書)一名、助理幹事人數,由本社理事會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第二條

幹事、助理幹事之僱用及解僱,應經本社理事會之決議。

第三條

幹事、助理幹事之待遇,由本社理事會核定之。

第四條

幹事、助理幹事之受僱資格如下:

幹事:大專畢業或肄業。

助理幹事:高中或高職畢業。

第五條

幹事、助理幹事應於就職時提出保書,以殷實之人二名,為其職務保證人。

第六條

幹事、助理幹事之職責如下:

1.辦理本社日常事務,保管本社財物。

2.辦理本社例會有關之事務。

3.辦理本社各種活動有關之事務。

4.協助本社社友辦理與扶輪活動有關之事務。

5.幹事、助理幹事辦理前項事務,應依其事務之性質,受本社社長、秘書長、會計長、有關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社友之指揮、監督。

第七條

1.幹事、助理幹事應按本社規定之時間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

2.本社各種活動,需要幹事、助理幹事在者,幹事、助理幹事應到場處理有關事務。

3.前項活動,如係在上班時間外舉行,其到場之幹事、助理幹事,由本社酌給加班費。

第八條

幹事、助理幹事因故無法上班時,得向秘書長請假。請假日數規定如下:

1.婚假:本人結婚者,給假一週。

2.產假:女性幹事本人生產者,給假四週;男性幹事配偶生產者,給假三日。

3.喪假:直系血親或配偶亡故者,給假一週。

4.病假:全年合計不得過二週,但病情較重,經本社理事會特准者,不在此限。 

5.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日數者,以其休假日數扣抵,無休假日數可扣抵者,按日扣減其薪金。

第九條

幹事、助理幹事服務滿一年後,每年得按下列規定之日數休假:

1.服務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服務三年以上未滿者五年者,十日。

3.服務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4.服務十年者每一年增加一日,但最多以加至三十日為限。幹事、助理幹事休假,應事先報請秘書長同意。

第十條

1.幹事、助理幹事工作勸奮、表現優異者,由本社理事會決議,發給績效獎金、獎品或獎狀,以資鼓勵。

2.幹事、助理幹事工作不力,表現欠佳者,按其情節,由本社理事會決議,酌減其年終獎金或休假日數之一部或全部,以示懲罰。

第十一條

幹事、助理幹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社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解僱:

1.犯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2.侵占或詐欺本社之財物者。

3.違背職務,情節重大者。

4.妨害本社或本社社友之名譽,情節重大者。

5.全年曠職逾三日者。

6.全年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逾十次者。

第十二條

幹事、助理幹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社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解僱:

1.因病無法工作,經三個月之治療,仍未能痊癒者。

2.無法勝任其職務上之工作者。

3.本社職務減縮,無法繼續僱用之必要者。

4.本社經費不足,無法繼續僱用者。

第十三條

幹事、助理幹事經本社解僱者,應於本社指定之日期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並離職。
 

第十四條

幹事、助理幹事辭職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社為辭職之表示,經本社理事會決議同意後始得離職。幹事、助理幹事辭職獲准者,應於離職前三日內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

第十五條

1.幹事、助理幹事服務滿一年後因第十一條規定以外之原因辭職或經本社解僱者,於其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後,由本社按其服務之年資,於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份按其離職當月薪資計算之離職金。

2.幹事、助理幹事辭職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擅自離職者,不得請求給付離職金。

第十六條

1.幹事、助理幹事服務滿十五年且年齡滿五十五歲,或服務滿廿五年者,得自請退休。

2.幹事、助理幹事滿六十歲,應退休。

第十七條

1.幹事、助理幹事應退休者,由本社理事會決議後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其本人,受通知者,應於本社指定之日期退休。

2.幹事、助理幹事自請退休者,應於其預定退休日期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社申請,經本社理事會決議同意退休後,始得按期退休。

3.退休之幹事、助理幹事應於退休日前三日內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1.幹事、助理幹事退休者,於其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後,由本社發給退休金。

2.退休金按其服務之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第十九條

幹事、助理幹事之離職金、退休金由本社逐年編列預算,以為準備金。

第二十條

幹事、助理幹事均應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費由本社擔百分之八十,幹事、助理幹事本人負擔百分之二十。

第廿一條

幹事、助理幹事因職務上之行傷或死亡者,經本社理事會之決議,戡酌給慰撫金。
 

第廿二條

1.幹事、助理幹事由秘書長負責管理、監督。

2.秘書長應於每年六月製作幹事、助理幹事考勤資料,經社長複核,並向本社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廿三條

辦事人員國外旅遊津貼,服務滿一年者,補貼伍仟元,每年逐增列壹仟元,以貳萬元為上限。(限國外旅遊) 

第廿四條

本辦法經本社理事會決議,並向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後生效。


員工管理辦法附則

本社辦事人員出差費、旅費等辦法:

一、本社幹事(或執行秘書)及助幹事因社長、秘書或各委員會等,因工作或活動需要,得赴本市以外之其他地區出差。

出差之費用如下:

1.交通往返之費用:視路程及交通工具等情況實報實銷。一般以汽車或火車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則由秘書長核定之。

2.餐費:國內出差旅程中,餐費代金以早餐六十元,中餐、晚餐各一百元為原則。

3.住宿費:須檢據核實報銷,隨團體旅行則視情況另議之。

4.前項國外部份,則視情況由秘書、社長或各該負責主委等社友,擇一簽核後准於費報實銷。

5.零用金:出差得由社長、秘書或各該負責主委酌核零用金(出差津貼)。

二、前條各項費用,應由各負責委員會項下支出。

本社辦事人員加班及加班費支領辦法:

1.平時每次每人加班費300元,需先向秘書長報備,如遇特別晚會每次每人1,000元。

2.休假例假及特別休假日加班時每階段500元(分早、下午、晚間三階段)。

3.前項加班費,由應負責委員會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