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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社新模式試辦計劃實施方案 NEW MODELS FOR
ROTARY CLUBS PILOT PROJECT |
假設ASSUMPTION:
扶輪社現有之營運模式(見國際扶輪之章程文件),以及我們的章程規定,可能妨礙扶輪社世界某些地方的社員成長與保留。
試辦計劃的宗旨PURPOSE
OF PILOT PROJECT:
為了測試另一種新的扶輪社模式,以判斷其作為扶輪社未來架構的可行性與效能,為了找出本模式需要修改之處,使其最能裨益扶輪社。
參與者PARTICIPANTS:
本試辦計劃將於以下國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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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 |
加拿大、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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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 |
阿根廷、巴西、墨西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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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東非 |
土耳其、南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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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
澳洲、印度、日本、韓國、菲律賓、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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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
英國、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瑞典 |
※每個國家將挑選出10個扶輪社參與。參與的扶輪社總數為200個。
遴選程序SELECTION
PROCESS:
1.提供試辦國家的總監有關此試辦計劃的完整資訊,並邀請他們提出推薦書推薦扶輪社參與此試辦計劃(待立法會議通過此試辦計劃的立法案後)。新成立與現存之扶輪社均可參與。
2.所有的推薦書均由秘書長進行初步篩選。
3.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成立一委員會審核通過初選的推薦書,然後挑選扶輪社參與。
4.國際扶輪社長指派一組試辦計劃代表,協助與監督參與扶輪社的進展。社長根據參與國家現任(或前任)理事的推薦人選從每個國家指派2名代表,社長也將指派1名現任或前任理事,負責領導與指導試辦計劃代表。
訓練程序ORIENTATION
PROCESS:
1.試辦計劃代表的訓練活動將於世界總部舉行,以解釋代表的職責:包括訓練所屬國家之參與扶輪社,提供指導與意見給這些扶輪社,並監督其在試辦計劃中的後續表現,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2.所有參與的扶輪社應接受其試辦計劃代表提供的訓練,根據參與此試辦計劃的同意條款,每個扶輪社必須支付下屆扶輪社長參與訓練活動的費用。試辦計劃代表將盡全力尋找最經濟實惠的地點舉辦訓練活動。
參與條款TERMS
OF PARTICIPATION
每個獲選參與此試辦計劃的扶輪社必須以書面同意以下條款:
1.該扶輪社3分之2的社員投票通過參與此試辦計劃。
2.該扶輪社同意在試辦計劃期間全程參與此一計劃。
3.該扶輪社負責支付下屆扶輪社社長參與此試辦計劃訓練活動的費用,(或是由地區總監或總監當選人以書面同意該地區將支付該社參與的每費用。)
4.在試辦期結束時,該社將遵循國際扶輪之章程文件來運作。
實施時程TIME
FRAME FOR IMPLEMENTATION:
2000年7月
參與國家總監獲邀提出推薦書推薦扶輪社參與(請注意須待立法會議通過允許試辦之立法案後方可實施)。
2000年11月
國際扶輪理事會挑選扶輪社參與試辦計劃。國際扶輪社長根據理事推薦人選指派試辦計劃代表。
2001年4月
立法會議核准修正(國際扶輪細則),准許理事會推動本試辦計劃。
2001年5月
於世界總部舉行試辦計劃代表訓練活動。
2001年5月
試辦計劃代表在各國為參與扶輪社舉辦訓練活動。
2001年7月
各扶輪社開始實施試辦計劃。
20001-2002年
試辦計劃實施第1年—每位試辦計劃代表在本年度中至其所屬國家之參與扶輪社訪視2次。
2002年2月
試辦計劃代表提出各國試辦計劃實施概況報告,供理事會審閱。
2002年6月
試辦計劃代表提出各國試辦計劃第1年實施概況報告,供理事會審閱。
2002-2003年
試辦計劃實施第2年—每位試辦計劃代表在本年度中至其所屬國家之參與扶輪社訪視2次。
2003年2月
理事會聽取試辦計劃實施概況報告,包括參與扶輪社與試辦計劃代表的意見。
2003年6月
試辦計劃代表提出各國試辦計劃第2年實施概況報告,供理事會審閱。
2003年6月
理事會向2004年立法會議提出建議立法案,將扶輪社新模式納入國際扶輪章程文件中。
2003-2004年
試辦計劃實施第3年—每位試辦計劃代表在本年度中至其所屬國家之參與扶輪社訪視1次。
2004年4月
立法會議通過扶輪社新模式規定之立法案。
2005年1-2月
扶輪社新模式於2005年國際講習會中公佈。
2005年3月
新模式於社長當選人訓練中向下屆扶輪社社長介紹。
2005年6月 扶輪社新模式於國際扶輪100週年2005年的國際年會中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