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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獎助金資格標準與準則 Matching Grants Eligibility Criteria and Guidelines
a. 滿足經濟落後國家的部份人道需求,並給予當地及/或其他資源所無法提供的協助; b.有相當程度的扶輪社員參與; c. 具備明顯可見的扶輪標幟以彰顯扶輪名聲; d.可證明至少使6個人以上直接受益; e. 使整個接受社區都受益。獎助金計劃不得協助任何個人取得學位或職位升遷,或協助任何人出席研討會、會議或國際交換。獎助金計劃可以和教育訓練相關,但該訓練必須為短期性質,並以滿足基本教育需求為限; f. 不得牽涉成立永久性的基金會、信託基金、或永久性的孳息帳戶。注意:獎助金計劃可用於設立循環貸款基金a revolving loan fund,但扶輪基金會給予此類獎助金的金額最高為10,000美元,且該計劃必須提供訓練計劃以及有關受惠者償還貸款時間表之細節資料; g. 至少有2個國家的扶輪社/地區之參與和監督。其中一個為計劃施行所在國稱為計劃國家Project Country(受益國Benefiting Country),另一國為跨國贊助國家稱為國際贊助國家International Sponsoring Country。獎助金申請者要是該服務計劃的參與夥伴(Partners)並必須密切合作完成計劃。為了確保這種合作關係,每一個參與扶輪社/地區必須成立一個由至少三位扶輪社員所組成的委員會來加以監督,並每六個月向對方以及國際扶輪基金會就計劃的進度與完成情形做報告。 h. 不得直接嘉惠個別扶輪社員;或扶輪社、地區或其他扶輪組織之職員;或任何在世扶輪社員或扶輪雇員的配偶、直系卑親屬(有血親關係或合法收養的子女或孫子女)、直系卑親屬之配偶、或祖父母、父母。 i. 不得與任何現有基金會或其他扶輪贊助的計劃重複。 j. 排除扶輪基金會或國際扶輪在獎助金金額以外的任何責任。 k.必須有所不同,亦即與同一申請者以往5個扶輪年度內所獲得的獎助金之相關計劃不一樣,是屬於不同種類的計劃(這並不排除以同一個成功的計劃重複提出申請,但受益者必須是不同的社區)。
2.配合獎助金經費(包含扶輪社/地區的配合經費)不得用於: a. 購買土地或建築或興建實際的建築。* 可接受的建築計劃包括用於服務他人的道路、水井、貯水池、水壩、公廁、廁所、以及水源供給。這些建築計劃若要符合申請資格,則該建築不得為個人居住、工作或長時間置身其中的建物,如大樓、貨櫃、棲所,或是進行任何活動之用,如學校、醫院和診所,包括生產、加工和/或倉儲。現有建築之修繕、翻新和重建,只有不改變原有建築的範圍,且金額最多不得超過2,000美元者,才符合申請資格。如果獎助金計劃有賴於某棟建築的興建,則提供。在此種建築未完成之前,基金會是不會核發配合獎助金。 * 如此的建築政策有一例外,即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止,扶輪基金會將提供配合獎助金、幫助獎助金、及3-H獎助金,為貧困家庭興建低成本庇護所。請向扶輪基金會索取興建此類低成本庇護所之相關準則。 b. 支付薪資或其他人事費用 (但必要的、一次性的專業委託合約除外) c. 個人的任何旅費支出。 d. 支持任何組織的營運/行政管理費用。 3.參與的扶輪社/地區所作的捐獻至少必須至少等於向扶輪基金會要求的金額。此外,扶輪社/地區的捐獻至少必須有一半是在計劃所在地國家以外。 計劃經費可由非扶輪資源加以補助;但是基金會就此部份不會相對撥發配合獎助金。基金會只就扶輪社/地區的捐獻核發相同金額之獎助金。此外,基金會對於任何捐獻給該計劃之實物捐獻不核發等值的配合獎助金。 4.扶輪基金會將不會以配合獎助金的經費支付補償扶輪社/地區已經進行或正在進行,或已經完成的計劃。基金會僅對於那些經基金會保管委員審查合格之國際服務計劃,才會發給扶輪/地區相同金額。 5.如果配合獎助金計劃必須和其他非扶輪組織合作進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 必須有相當程度的扶輪參與,包括數目眾多的扶輪社員付出時間、資源與親自積極參與該計劃。 b.儘管允許非扶輪組織的參與,扶輪贊助者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計劃是由參與的扶輪社或地區發起、控制及執行。 c. 計劃必須標明清楚可見的扶輪標幟,讓一般大眾可以看出扶輪參與其中。 d.扶輪共同贊助者及當地扶輪社(如果有的話)必須瞭解並保證該非扶輪組織信譽良好且負責任,而且確定該組織已經合法登記且在計劃國家的法律規範內從事活動。 e. 配合獎助金不得用於提供現有計劃或是主要由非扶輪組織贊助的活動。 f. 參與計劃的非扶輪組織必須同意在與計劃相關的所有財務審查活動上都積極參與及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