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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家庭庇護所 Shelters for Underprivileged Families Units 在扶輪基金會的人道獎助金計劃之下,從1997年7月1日開始至2000年6月30日止的3年試驗期間,可以允許興建貧困家庭〝低成本庇護所〞。扶輪基金會給予的經費上限為每戶2,000美元,可透過現有基金會獎助金計劃提出申請:配合獎助金、3-H獎助金及輔助獎助金。為了能透過配合獎助金、輔助獎助金或3-H獎助金獲得興建庇護所的經費,必須符合興建庇護所的現有所有準則,以及特別為此興建工程所制定的額外準則。而關於基金會補助的貧困家庭庇護所,其政策指南如下: ※政策指南: 1.房子必須是供貧戶使用的個別庇護所。庇護所使用一般的磚牆並為一個各別家庭單位而設計。 2.庇護所必須能供一個家庭在可接受、安全的環境之下的一個安全住處。(儘可能在沒有洪水、山崩、火山爆發等的地方)。 3.必要的話必須成立一個由扶輪社員所組成的委員會:以篩選申請者,並確保接受者: a. 能以某種方式幫助建造庇護所; b. 同意至少5年內不會將房子出售;以及 c. 同意自己負擔維修費用,不用再花扶輪的錢。 4.庇護所的外型、大小及材料種類必須符合當地條件及當地政府機關的規定。 5.庇護所須建造或設置在一塊贊助或捐贈的土地上,該土地必須有足夠的空間俾能方便且安全地使用。不可要求該庇護所的接受者為庇護所或建造庇護所的土地付任何費用。 6.如其可能,每個房子必須有戶長(最好是女性)、地主或贊助者及當地扶輪社員的簽名同意書,以證明各方都同意相同的條件及使用權利。 7.如果庇護所內沒有安全的飲水及衛生設施,必須在附近合理範圍內要有所供應。 8.如其可能,參與興建庇護所的扶輪社/扶輪地區應該鼓勵/提供輔助的職業訓練給庇護所的接受者,並為每個家庭安排一位扶輪社員輔導員Rotarian Mentor。 9.在申請時,一個庇護所興建用地的扶輪社社長或地區總監必須簽署低成本庇護所同意書the Low-Cost Shelter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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