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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教育的策略(pdf檔400KB) |
扶輪社員的種類 社員種類有二類:現職、及名譽社員。
※注意: 儘管模範扶輪社章程有第六章第2條之規定,但凡是於2001年7月1日前為扶輪社之社員者,不因2001年立法會議通過之01-148號制定案,而喪失社員資格。 2001年立法會議通過一項制定案,刪除了資深現職、退職、及增額現職等三種社員類別,並修訂了職業分類原則。然而,凡是於2001年7月1日前扶輪社之社員者,將不會因此等新規定而喪失社員資格。上述類別之社員將被視為現職社員。
社員一般資格 本社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成年人士組成。
現職社員 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五章第2條資格之人士,得被選入本社為現職社員。 轉社或前扶輪社員 社員得推薦轉社或前社員為現職社員,但須被推薦者係因為已不再在原屬扶輪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內從事原扶輪社分派之事業或專業之職業分類,而正在辦理終止社藉或已終止原扶輪社之社藉。本條之轉社或前社員亦得由其原屬扶輪社推薦為另一社之現職社員。
雙重社藉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其他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社員及名譽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同時持有本社現職社員及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之身份。
名譽社員 (a)名譽社員之資格。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得被選為本社名譽社員。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應由理事會決定。一人可在多個扶輪社擔任名譽社員。 (b)權利及特權。名譽社員免繳入社費及社員會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社內擔任任何職位。名譽社員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本社之名譽社員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但得不經扶輪社員之邀請而訪問另一扶輪社。
公職人員 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不在此限。凡現職社員當選或被委派出任有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以現有職業分類為現職社員。
國際扶輪雇員 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得保留其社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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